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3.负责组织项目及其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4.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使用计划管理费;
5.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8.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9.负责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支撑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检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负责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7.承办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有关财务资料,负责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计划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