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狂犬病免疫定点单位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指导区县做好狂犬病免疫定点、免疫接种程序、免疫档案建立等工作。各区县兽医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民原则,合理布局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只绝育单位,在城区内(包括区县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若动物防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能更好地完成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应委托诊疗设施条件较好、兽医人员业务素质较高、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动物)医院(诊所)中承担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绝育工作。
各区县兽医行政部门应在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首批犬只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只绝育单位,并将公布的犬只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只绝育单位报送市农业局备案。
四、规范狂犬病免疫接种服务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的要求,对所有的犬只实行强制性免疫,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历史疫区、受威胁区、城乡结合部犬只的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狂犬病其他易感动物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免疫接种;对所有已免疫的动物要发放免疫证明、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受委托承担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绝育工作的宠物(动物)医院(诊所)必须按照当地兽医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填写犬只免疫档案,规范出具免疫证明、犬只绝育证明、免疫标识,所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必须来自区县动物防疫机构。
同时,各地要加强犬、猫等狂犬病易感动物的检疫监管理,运输或出售的犬、猫等狂犬病易感动物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检疫证明。外地犬只的引入和本地犬只的运输、参展演艺和经营,犬主应主动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建立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
县级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犬类动物开展狂犬病疫情监测、抗体检测,使疫情早发现、早控制、早扑灭。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社会诊疗机构发现疑似狂犬病,应立即上报县级兽医部门。
六、明确狂犬病疫情处置主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犬主或责任人进行监督指导,对染疫动物进行扑灭、消毒、无害化处理,并按要求对疫点、疫区进行分类处理,对受威胁区的犬猫等易感动物紧急预防接种、建立免疫隔离带,防止疫情传播。动物疫控中心负责现场诊断采样、送样确诊、周边犬类动物抗体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防控提供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