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犬只免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8〕82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农业)局: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卫生部、
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4号),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犬只免疫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
近年来,全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波及范围不断扩大,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我市狂犬病防控工作量大面广,防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狂犬病疫情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狂犬病防治工作所需物资
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是有效防止人狂犬病发生的关键措施,卫生部、
农业部在《关于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所有犬只实行强制免疫,按照《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犬只狂犬病免疫所用疫苗和疫苗使用经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为此,各区县兽医部门要准确掌握犬只的饲养量,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财政支持,切实落实疫苗、注射、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疫情监测、应急储备、无害化处置等方面的经费,同时,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各区县上报的计划,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的印制工作,以确保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