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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三)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四)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县(市、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环保区域限批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一)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继续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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