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应急结束
4.8.1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4.8.2 如应急响应升为Ⅱ级以上,则Ⅲ级响应自动终止,现场应急配合指挥部负责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服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5.2 保险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按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总结
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照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