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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逐步退出经营性服务领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设备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林木和水生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科学设置公益性推广机构

  根据县域农业特色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海洋与渔业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乡镇机构改革的精神,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或由县级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明确具体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人员,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理顺县、乡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调配、任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调配、任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明确县、乡镇职责,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四)科学核定编制

  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的事业编制由各县结合当地实际,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科学合理定编、定岗、定人,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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