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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7.着力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加大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产品的扶持力度。对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建立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审议认证制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便利。(本部分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

  8.切实增强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激发大中型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大国有企业研发和技改投入。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采取股权(份)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建立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班子在科技投入和技术进步方面的评价、考核和奖罚制度。(本部分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信息办等部门参与)

  9.鼓励支持科技创业和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市内外各类法人和科技人员以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或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对本市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加大对科技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企业成长壮大。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本部分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参与)

  10.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作、并购与重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水平和层次的需求,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创新型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知识产权。设立创新型企业示范资金,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规模大、掌握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对经评估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资助,重点加大对示范企业研究开发、产学研合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并在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本部分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11.鼓励和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工程。加强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统筹指导,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重大技术或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创新利用方式,优化引进结构,提高引进质量,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开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重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与自主品牌建设的联动,突出抓好名牌带动的自主创新。(本部分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外经贸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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