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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适应变化,创新办案方式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但同时也带来新的机遇,迫切需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适应新的变化,注重工作创新。
  1、落实新颁法律。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新法实施前,仲裁工作人员要稳定思想,立足当前,按职尽责,从完善与创新工作机制入手,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确保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2、完善工作机制。(1)进一步健全“阳光操作”制度。继续推行导诉制度、公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2)全面推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建立和完善仲裁员名册,规范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案件的范围和比例,增强公众对仲裁员的信任度。(3)继续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和专业仲裁庭制度,构筑劳动报酬争议快速处理通道,提高办案效率。(4)认真贯彻执行案件处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坚持裁决案件集体会商、疑难案件请示汇报、仲裁委办公室季度例会制度,裁决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上报制度。(5)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要熟练运用,提高办案效率。健全仲裁委办公室各项台帐,做好案件统计,及时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信息,实现动态化管理。
  3、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选配、调整和充实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积极推进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业务学习,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统一认识,着力提高仲裁员的调解水平。进一步推行专职书记员聘任制度,有效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不发生违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违纪问题。
  4、学习先进经验。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继续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进程。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仲裁员的调研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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