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评选省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纳税总额在全省同行业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在全国或者全省同行业企业中较高。
(三)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国或者全省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与之成功合作,或者近两年内曾被列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
(六)企业在全国或全省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省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地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每个设区市限推荐4-6名。
省直有关厅局、省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单位限推荐1-2名。
第九条 推荐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应向省经贸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设区市经贸委、省直有关厅局或集团公司的推荐报告。
(二)江西省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和省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