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