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
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
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