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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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