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搬迁的总体思路。根据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护区群众所在地方政府要按照“核心区迁出、缓冲区过渡、实验区稳定”的思路,分区分期、先易后难逐步实施林业自然保护区内群众搬迁。对居住在核心区的群众和缓冲区、实验区内处于地质灾害点的群众,要分期分批搬出保护区;对缓冲区内的群众待时机成熟时再整体搬迁;对实验区内群众以稳定为主,暂不搬迁。
对仍居住在区内的群众采取控制盖新房、控制人口进入的措施,鼓励自愿迁出,依靠自然减员,逐步降低区内人口密度。
5.搬迁的实施步骤。采取分两年(2008年和2009年)搬迁的计划,逐步将核心区内的群众和缓冲区、实验区内处于地质灾害点的群众就近安置到区外乡镇。
6.搬迁的安置与补助。要妥善解决迁出群众安置所需土地,享受有关政策,设立林业自然保护区移民工程专项资金,省财政按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建设安置房补助,对计生户予以适当倾斜,在同等情况下提高1万元。对迁出后群众的区内住址要逐步恢复森林植被。
妥善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群众“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要优先考虑安排保护区迁出群众的就业;优先考虑聘用迁出群众为生态公益林管护员;迁出群众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阳光工程”优先进行劳动技能培训,鼓励迁出群众外出务工;迁出群众仍然享受其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助。
三、切实改善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和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
7.实施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从2008年开始,按林地面积(实验区内经营性毛竹林面积除外)每年3元/亩标准给予补助。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直接补给林权所有者作为生产补助;林权属国有的,作为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护经费。
8.加大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将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项目资金,专项用于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用房、哨卡、通讯设施、巡护道路、电力供应、防火路和防火林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省交通管理部门要支持林业自然保护区内的通村道路建设,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道路等级和路面类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