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评定结果报认定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视为长春市知名商标,不再参加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可享受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保护政策。
第十九条 经认定评审委员会认定后,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长春市知名商标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成功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荐评审知名商标,不收取评审费。
第二十二条 已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企业,如要进行公告,公告费由企业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在对其知名商标及产品进行宣传时,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 长春市知名商标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工商机关应当按照《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标可在长春市范围内受到或者申请下列保护:
(一)如有他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究。
(二)对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重处理。
(三)市工商局定期下发长春市知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基层单位。各单位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对长春市知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