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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受理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推荐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推荐的异议;

  (三)复审申请材料,并向相关方面征求意见;

  (四)对长春市知名商标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十条 长春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长春市行政区划内的注册商标持有人或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独占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该注册商标使用人;

  (二)注册商标连续使用满2年,特色农产品、高精技术产品适当放宽至1年;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广,产销量、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在同行业中排名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高、社会声誉好,能够较长时间保持市场稳定;

  (五)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广告宣传覆盖地域广,在同行业中位居领先地位;

  (六)该商标必须是依法正确使用的;

  (七)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申请人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第十一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长春市知名商标条件的,可申请长春市知名商标。

  第十二条 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向市工商局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填写《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知名商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报表、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予受理,签署意见后向认定评审委员会推荐;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应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向认定评审委员会请求复核。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经复核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通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受理、推荐;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告知请求复核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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