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全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负责长春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春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申请知名商标实行申请人自愿申报,其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知名商标实行集中或个案认定方式。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成立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人选由市工商局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名额为单数。认定评审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审理长春市知名商标的申请。
第九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