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社保所应对申请人申领老年保障待遇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第五条 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社保所将《个人申请表》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下统称“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第六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留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七条 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二)对建设征地超转人员身份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街道(乡镇)民政科核实。民政科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三)对社会保险问题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四)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核准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向申请人退还个人申报材料。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申领老年保障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留存个人申报材料备案,将《个人申请表》返社保所留存备案,由社保所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享受老年保障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向申请人退还个人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