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
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
(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自达到年满60周岁之月起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集体户口,下同)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填写的《个人申请表》内容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