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扶持企业建立服务网络和开展产品认证。鼓励我市重点船舶配套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国外著名营销公司嫁接建立船舶配套设备全球服务网;对在国外新建立销售代理和售后服务机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补贴。鼓励船用设备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产品认证;对产品通过中外船级社认证的给予企业首次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船舶企业本地化配套采购。本市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心)开发试制并首台投放市场的符合《鼓励发展目录》的船舶配套新产品,经认定后向船舶制造企业推荐;本市船舶制造企业接受推荐采购的,按单台应税销售额的30%补贴给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鼓励船舶及配套企业上规模。造修船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突破10、20、50、80、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10、20、50、80、100万元奖励。船舶配套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突破5、10、20、40、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5、10、20、40、50万元奖励。对生产船舶自动化与通信导航设备等高技术产品的企业,当年销售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经营业绩突出的,经批准也可予以奖励。
十六、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健全统计网络,完善统计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建立数据库,构建高层次船舶产业发展平台。编制高质量的招商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招商、高层论坛、信息发布、合作交流等重大活动。对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七、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制订推进全市船舶工业加快发展工作目标,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园区,年底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建立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拉长配套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和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专题招商等推进工作。各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各级财政安排的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对本级财政负有纳税义务的船舶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