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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十一)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可以用于接待当事人和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场所,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表彰奖励制度、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等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本机关的办案实际,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为当事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条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系统,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十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根据中办发〔2006〕27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反馈机制。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及信访等工作的衔接,密切沟通情况,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五、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十五)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要按照中办发〔2006〕27号文件提出的“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六)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对有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既要重视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
  (十七)强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行政复议机构转送材料的人事、监察部门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要同时抄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经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依据《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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