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发〔20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