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以钼矿、钒矿资源为重点,按照一个矿体只允许一个采矿企业从事生产的目标实施整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新建非煤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制定和明确安全生产的方案,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同意,一律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七、加强监督审查,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竣工后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库容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并严格履行“三同时”相关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库容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由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并严格履行“三同时”相关程序;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已解散或破产的,由其出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从事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八、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标准,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严格审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坚决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及《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市政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各项制度和政策规定。市、县区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省、市政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就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的停产整改和关闭、事故隐患排查、资源整合、安全许可等工作提出具体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督促检查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通知精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