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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无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无施工资质单位施工、无监理资质单位监理的;
  3、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的;
  4、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的;
  5、安全设施不健全的;
  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四)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闭库。
  1、超设计库容排放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
  三、加强安全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负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各县区政府每两个月、各乡镇政府每一个月至少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检查档案,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检查工作责任。
  (三)检查要以尾矿库、矿井、通风、提升运输、供电以及防崩塌、防水害、防片帮等事故多发段(点)为重点。
  (四)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向企业明确指出,并督促企业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到位。
  四、加强隐患监测,建立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一)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按隶属关系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井下开采企业每班作业在30人以上的,必须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带班制度要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次数。
  (三)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要明确报告内容、程序,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责任落实,加大非煤矿山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1个月,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3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产整顿6个月。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企业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在一年内县区辖区内发现2处、乡镇辖区内发现1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强资源整合,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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