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含各类采石场、采砂场、砖瓦粘土场)安全监管工作,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私营企业应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档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包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隐患整改,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力度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
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的;
3、越界越层开采的;
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6、采掘施工采取整体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
7、企业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
1、证照不全的;
2、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已被除数关闭死灰复燃的;
3、对事故隐患拒不停产整改或停而不改的;
4、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