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
压力管道是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且易发生爆炸危险的一种特种设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压力管道数量越来越多,分布越来越广,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压力管道安全,把压力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全面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压力管道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大对《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工作。压力管道所属部门、单位和企业是压力管道的安全责任主体,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压力管道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三、认真落实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制造活动,严禁无证生产压力管道元件。
2、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在进行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前,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督检验及竣工验收。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取得《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