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赔偿补助。征地拆迁单位制定和实施拆迁补偿方案涉及无产权建筑时,须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后,方可按规定实施补偿。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东部新城拆迁补偿政策,在保障农村村民人均45平方米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对2004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2004年10月26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相关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在进行农用地征地补偿时,留用地货币补偿金计算基数应扣除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凡违反上述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司法机关应加大配合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力度。(一)加强公安机关对违法建设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区、镇(街)政府及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二)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出租,对违法建筑出租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查处并取缔。(三)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各区和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违行动。在实施拆违行动前,根据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应主动介入,对可能阻法、抗法人员予以提前教育和告诫,并及时防控企图煽动或组织暴力抗法人员;在拆违行动中,妥善处置现场突发事件,强制带离阻法抗法人员,并依法严肃处理暴力抗法分子;同时,要严肃查处有组织暴力抗法和涉黑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四)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占地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的起诉、审判工作,加大对违法占地案件强制执行力度。
七、强化职能部门整治违法建设的综合措施。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对向违法建筑提供、转供专业服务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在日常执法巡查时和在实施依法强制拆违行动前,发现违法建设尚未断水断电的,各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通知相关公用事业单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市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偷税漏税及证照不全的,视情依法处理。市、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企业,应根据《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八、强化对建筑材料和建材市场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定期开展对全市机砖厂经营生产和建筑用砖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查禁粘土实心砖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等单位,在各区政府配合下,于2008年3月底前全面取缔无证照拆迁旧物料的贮存和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