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完善“清违”长效管理机制,遏制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零赔偿”目标实现,经市政府2008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期分批整治违法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违法建设应一律予以拆除。以各区为主,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在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近期,重点拆除2006年8月26日市政府《通告》发布后抢建的违法建设,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中凡涉及《通告》发布前所建违法建筑,应一并予以拆除。违法建筑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留的,须报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应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任务,仓山区、晋安区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任务。
二、实行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按年度向各区政府下达清理整违治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务必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并细化土地房屋及违法建设台帐,倒计时安排强制拆除工作任务。市效能办、市审计局分别将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各区绩效考评和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审计内容。各县(市)参照执行。
三、建立违法建设台账。各区、镇(街道)政府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提供违法建设初步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核查并确认违法建设具体信息,逐宗逐项建立台账,并将违法建设有关情况在当地村(居)公示或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曝光,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12345便民呼叫中心网站公布。2008年2月20日前,应首先完成《通告》发布后建法违设信息公布工作。
四、建立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勘测院共同牵头,各区政府配合,通过航拍图与实地查勘对照相结合的方式,在2008年4月底前建立起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并下达各区政府,作为考核各区政府土地管理和“清违”工作开展情况的依据。今后,每年年底市里都将组织进行一次全市城区用地建设航摄数据的收集与比对工作,作为下一年度考核与奖惩各区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