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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的检疫监督管理,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市要严格做到活禽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上市交易,禽类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进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环节,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其禽类产品上市交易。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禽类经营市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禽及假冒伪劣禽类产品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市场和屠宰窝点要坚决取缔。卫生部门要加强酒店、餐馆、超市禽产品分割及熟制禽产品质量和卫生监测,并负责屠宰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放畜禽屠宰污水的管理和监测。
  四、规范市场活禽屠宰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各级兽医、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活禽屠宰经营企业的联合监管。屠宰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和诚信服务承诺,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营业场地及环境卫生必须符合环保卫生条件,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证照。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分离。从事活禽宰杀、销售经营活动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服、防护镜和口罩等,身体状况要经过当年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屠宰和销售的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各执一业,不得相互交叉替代。市商务局要尽快制定全市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鸡上市”制度,在商州区先行试点,2007年内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2008年其它各县政府所在地全面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力争2010年全市全面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
  五、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与活禽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详细记录档案,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清理、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及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不影响活禽供应的前提下,可采取市场轮休或在市场内区域轮休的办法,合理安排,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原则上重点活禽经营市场每月休市1-2次。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工作和监管,在休市期间组织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区域)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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