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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2、强化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市、县区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本规划要求,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部门要认真开展病情调查、预防、治疗、监测、环境因素与水质检测、技术培训,实施宣传和健康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制订防治策略,提出防治措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通过推广地方病示范县建设经验,建立“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改水计划,优先安排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缺水地方病病区和重氟、砷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掌握防病效益;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划拨给贫困地区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补助,要根据项目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并尽可能简化资金拨付手续。
  水务部门要依据2004-2005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工作所核定的饮水不安全村组和之后卫生部门筛查的高氟、高砷病区村资料,认真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提出实施方案,编制防氟防砷改水可研报告,并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抓好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改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长期受益。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生存条件差的大骨节病区和无低氟(砷)水源的饮水型氟(砷)中毒中、重病区的贫困户列为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中,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工作内容予以实施。
  林业、粮食部门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要向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区倾斜,使继续实行粮食补助的病区群众利用改变生态环境和食用从异地调入粮食的办法得到防治。
  盐业、工商部门,要加强碘(硒)盐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保证全市范围合格碘盐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合格硒碘盐的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它相关工作。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在地方病区中小学健康教育课中要增加地方病防治基本知识教学内容,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病致贫特困户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将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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