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播发预警信号。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预警信号的通信传输、具体刊播办法,由市、县区气象部门会同相应媒体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提供的其它预警信息,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屏幕管理部门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小时2次,并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频率,其中对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的红色预警信号,其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
第十二条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渠道,加强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县区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突发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