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63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突发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以及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施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警信号发布属社会公益行为,实行无偿使用媒体资源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号。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九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市、县区气象局另行制订。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交通、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台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制作与统一发布工作。
县区气象台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市、县区气象台监测、预测有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咨询电话、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防灾减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