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各县区要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稳定全市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合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货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我市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一)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检查机构,成立市、县两级粮食流通执法监察大队,落实人员、经费和责任,依法搞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市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