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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全市重点建设1-2个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适度建设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市、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信息,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一)不断提高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综合补贴政策。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市级储备粮调控机制。严格按照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完善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市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市级储备粮。各县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100-250万公斤县级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的粮食供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保障我市宏观调控机制的形成。
  (三)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商洛市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发布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县区要重点掌握或指定1-2个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规模较大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军粮供应体系,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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