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按照新的用工制度,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一)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三)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价格部门要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粮油价格动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