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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商政发〔2007〕19号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推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当前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和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新企业组建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各县区已组建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尽快实现正常运转。新企业要实行新机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转变经营观念,拓宽发展空间,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建设城市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骨干粮食购销网点,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等便民服务,方便群众,保障供应。
  (三)落实粮改优惠政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省、市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鉴于粮改后全市新组建的国有粮食企业困难较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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