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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
  (八)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九)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托政府驻外办事处、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协作,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并积极做好维护我市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要切实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政策,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各县区用于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资金额度,应不少于当年就业资金总量的10%。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特色,促进培训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培训等四大培训项目。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十一)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我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农民工培训的地方配套资金,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考核,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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