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清理社会项目工资拖欠的同时,重点做好政府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对恶意拖欠的用人单位,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农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对建筑、工矿企业、餐饮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支付监控,并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每年春节前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工资台账,定期公布工资发放情况。
(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依法规范和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积极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计划,从现在起力争两年内实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教育,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农民工实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确诊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特种作业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作业的农民工,实行三级培训教育,核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