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政发〔2007〕18号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市市情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在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的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当地非农特色产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研究解决深层次的长远问题,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
二、逐步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长久机制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严格贯彻执行《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