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村公路因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路段,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好路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六)妥善做好养护职工的分流安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重新定编定员和剥离养护生产单位富余的职工,优先转岗到新改制设立的养护公司就业。同时,鼓励公路养护职工自谋出路、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分流到养护公司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制度建设,促进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方案》、《实施意见》、《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管理、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施行工作。同时,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市、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三)建立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结合各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和不同等级公路的功能作用,逐级建立农村公路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保障方案,明确领导责任、职责分工和对策措施,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强化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区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和本办法,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备案。各级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方案》与省政府《办法》以及市政府《实施方案》的结合和衔接,积极协调处理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广泛深入地做好公路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与支持,稳妥处理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要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培养改革的先进典型,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