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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洛市投资环境建设及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动员部署。10月上旬,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整治机构,立足本地、本部门投资环境实际和职能职责特点,制定并下发具体实施办法,并逐级宣传动员,统一思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整治活动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10月20日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将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纠风办和市开放办(市商务局)。

  2、排查清理。10月下旬,市直和各县区集中开展排查和清理活动,针对排查和清理的几项内容,逐项认真进行。属违反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立即发文纠正;属违反规定的强制性服务项目,应立即中止;属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前置条款,应立即废止;属损害投资环境的问题,应限期处理到位;属工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效率过低的问题,应制定或完善制度,限期整改。于10月30日前,将排查和清理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3、专项治理。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排查和清理的情况,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整治措施,并将整治措施上报市整治办。11月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治理要突出有什么问题治理什么问题的原则,使存在问题全部得到纠正。投资环境建设重点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各有侧重的搞好整治。发改委: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发展规划的咨询服务、项目建设服务;财政局:相关项目的审批及其执法检查、优惠政策落实;公安部门:民爆物品管理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建设项目消防审批及其执法检查、治理公路“三乱”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管理;交通部门:运输管理审批及其执法检查、交通项目建设审批、治理公路“三乱”;劳动部门:劳动用工项目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城建部门:建设项目审批及其执法检查、招投标管理;卫生部门:卫生安全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国土部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项目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市政部门:市政建设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城市基础设施使用管理;物价部门:价格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商务局:招商引资及其优惠政策的牵头落实、项目管理审批;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及其执法检查、项目管理审批;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工商局:行政项目(企业注册、登记、年检)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市场监管方面的执法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项目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市场监管方面的执法检查;药监局:行政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市场监管方面的执法检查;气象局:建设项目防雷审批及其执法检查;科技与地震局:建设项目的防震审批及其执法检查;国税、地税局:涉税登记、收缴管理及其执法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供电局:供电服务的及时、安全和维修服务;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供应的及时供应和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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