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6〕30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强化环境保护职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省县乡机构改革的意见》(陕发[2002]03号)和省编委《陕西省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陕编发[2002]5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陕西省县乡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和《陕西省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改革我市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改善执法环境,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增强环境执法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
(一)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汉滨区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县区环境保护局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经费供给等维持现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等工作,履行环境保护“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职能。
(二)将市环境监理总站更名为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境保护局下设事业机构,编制5名,科级规格。
(三)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体制,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加挂“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牌子,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
(四)调整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县区环境保护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环境保护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区委协管。县区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市环境保护局在征求县区委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五)加强环保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严把进人关口,及时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努力提高人员素质。补充人员时,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事先征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