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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区域内人行道上及施工现场周围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并对混凝土泵送车在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给予方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市区现场搅拌噪音及环境污染的查处,对现场搅拌造成噪音超标者,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交警部门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送车要作为“工程特种车辆”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在运送商品混凝土途中发生一般违章的,公安交警可先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放行。在商品混凝土运送到场卸载后,违章人员应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绝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通知其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对单项工程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给予免交“限袋扶散保证金”的优惠。
  (六)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成本核算资料,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商品混凝土价格动态管理,防止商品混凝土出现价格垄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建设、施工单位按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编制标的,投标报价。
  四、健全制度,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严格遵守商品混凝土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规范,保证产品质量。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距离最远不得超过15公里。
  (二)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测,定期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情况及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确保向使用单位供应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因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市建设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发现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不得隐瞒。
  五、切实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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