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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八号)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已经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27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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