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 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统一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
3.3.12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上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经批准后应急工作终止。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补充本单位(部门)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配合国务院、省处置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民航主管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支持。
4.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应向省政府和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