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事故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2)信息报告与时限。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接到事故信息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安监部门报告,于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见附件),并做好续报工作。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市政府、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市安监局,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或意见,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报告;初期报告完成后如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续报。
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与先期处理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3)信息通报。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通知民用航空有关单位,按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如事故伤亡或失踪人员中有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侨人员,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核实并通报市外办、台办和侨办,由市外办、台办和侨办按相关预案进行处理。
3.3.3 通信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现场移动通信指挥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
当飞行事故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或通信联络中断时,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
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处置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厦门监管办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但在市政府领导未达现场时,现场先期指挥长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在机场内的飞行事故由厦门机场主要负责人)担任。处置Ⅳ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长,由民航厦门监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应急资源,必要时,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直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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