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I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厦门机场、民航厦门监管办及辖区内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指挥部应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我省相关部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安监局等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报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令。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为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市相关部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建议。
(3)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区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应急处置工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国务院或民航总局组织、协调时,由市政府或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呈报省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