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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4)市水利局
  --协助坠落水库、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15)市民政局
  --负责参与民航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工作。
  --与外事办、台办、侨办协调有关涉外、涉台、涉港、涉澳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16)市旅游局
  --参与旅游有关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17)市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经费。
  2.2.4 73111部队、厦门警备区、厦门水警区、市武警支队
  当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协助时,73111部队、警备区、水警区、武警支队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2.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应急机动力量,配合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做好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接到民航事故发生信息后,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辖区内事发地的居民疏散、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
  2.2.6 民航厦门监管办
  --及时报告事故现场的处置情况。
  ----配合、协助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
  --监督指导辖区民用航空系统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应急装备的配置和管理。
  2.2.7 各民航企事业单位
  --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内,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  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 I级应急响应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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