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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8]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6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6〕378号)和厦府地〔2006〕999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圩镇新圩村委会土地199984.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平│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方米)  │      │       │
├──────┼────────┼─────┼──────┼──────┼───────┤
│厦门翔安投资│翔安工业区银鹭片│ 城市建设 │ 199984.79 │新圩镇新圩村│翔安区新圩镇人│
│发展有限公司│区工业储备开发用│     │      │、洪塘镇郭山│民政府    │
│      │地       │     │      │村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7月16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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