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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各区政府积极性,提高拆迁效率,根据我市现行房屋拆迁有关政策,并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干方式。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实行区政府总额包干的方式,包干总额由审核后拆迁补偿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不可预见费的包干系数为10%,即:

  包干总额=审核后拆迁补偿费用×1.1

  第三条 包干原则。拆迁补偿包干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各区自行平衡的原则。结余资金应首先保障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拆迁补偿。

  第四条 费用核定。拆迁补偿费用由拆迁补偿安置费、拆迁业务费、拆迁管理费、测量费、评估费、登报费及其它与拆迁有关的费用构成。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照现行政策和法规规定的标准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认定。

  第五条 送审要求。各区政府根据项目拆迁完成进度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在项目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与业主单位签定交地确认书60天内,将项目拆迁补偿费用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部门审核。

  各区政府对送审的相关资料(如补偿安置协议、数量、种类、用途、权属证书、税务证明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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