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乙方在收到缴存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后,应根据缴存企业提供的缴存凭证按缴存企业登记明细账,分别计息,并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第五条 甲方支取“专用户”中的资金时,除按规定签发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外,还应当向乙方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开户单位留存联。乙方应视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专用户”中的资金转回原缴存企业的,乙方审核无误后即办理转账。
(二)“专用户”中的资金未转回原缴存企业或提现的,乙方审核无误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签发工资保证金支取告知书,最迟在次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原缴存企业,在邮件发出三日后方可办理转账或提现。
第六条 乙方对每个明细账户收取服务管理费元,服务管理费由缴存企业承担并由乙方在缴存企业缴款后主动扣收。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2、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
┌──────────────────────────────────────────┐
│ 以下由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填写: │
├─────┬─────┬──────────────────────────────┤
│工资保证金│ 企业名称 │ │
│ 缴存企业 ├─────┼────────────────────┬──┬──────┤
│ 信息 │ 企业地址 │ │邮编│ │
│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
│ ├─────┼───────┼──────┼───────────────┤
│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
├─────┴─────┴───────┴──────┴───────────────┤
│ 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 │
│ │
│(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 │
│我单位已向你行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请你行在款项收妥后予以证明。我单位缴存的│
│工资保证金如有划转至他人或提现,请及时告知本单位。 │
│附: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
│ │
│ 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公章) │
│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填写: │
├──────────────────────────────────────────┤
│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
│ │
│ 以上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向 (专用账户名称) 专户(账号: │
│)缴存工资保证金,扣除服务管理费后,余额为¥ 元(大写: │
│),款项已于 年 月 日存入工资保证金专户。 │
│ 特此证明。 │
│ │
│ (开户银行业务用章) │
│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留存单位自行根据需要填写: │
├──────────────────────────────────────────┤
│工资保证金使用记录 │
│ │
│ │
│ │
└──────────────────────────────────────────┘